三、死亡率的民族差异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共 55 个少数民族。历史上,少数民族倍受压迫和岐视,经济文化落后,人民生活困苦,人口发展迟缓,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日趋衰亡或濒于灭绝边缘。例如,40 年代定居在兴安省东、南部的蒙古族,死亡率高达 56‰,人口负增长率达 16‰,平均寿命仅 19.6 岁。再如东北地区的赫哲族,1661—1945 年,人口从 1.2 万余人锐减到 300 余人,已濒于灭绝边缘①。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除了极积扶持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外,还鼓励民族地区积极发展人口。70 年代全国实行计划生育后,政府仍对民族地区采取宽松政策,允许少数民族人口适当多生、多育。这些措施使少数民族人口死亡率大幅度下降, 人口迅速增长。1953 年和 1982 年两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这一期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 90.4%,平均年递增速度为 2.24%,远高于汉族人口 1.88
%的平均年递增速度②。1957—1987 年除西藏外,新疆、青海、宁夏、广西、内蒙古 5 个少数民族省区的死亡率下降速度均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下降
速度多居全国前列。到 1987 年,这些民族省区的死亡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多数其他省区。这一巨大变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政策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多居住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边远内陆省区,
① 许涤新等:《当代中国人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 318、385 页。
② 许涤新等:《当代中国人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 378 页。
特别是聚居在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山地、高原或干旱、寒冷地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死亡率还是有偏高趋势。从表 7—2 可见,我国 72 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中,死亡率低于 5‰的县、旗有 7 个,仅占 9.7%;死亡率高于 9‰ 的县、旗有 25 个,占 34.7%。与普通县相比,死亡率还是偏高。
表 7-2 1981 年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与普通县死亡率比较
|
地区 总数 |
死亡率< 5 ‰的个数 |
占% |
死亡率> 9 ‰的个数 |
占% |
|---|---|---|---|---|
|
民族自 72 治县、旗 |
7 |
9.7 |
25 |
34.7 |
| 普通县 2070 |
303 |
14.5 |
245 |
11.8 |
资料来源:根据 1982 年人口普查数据计算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