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镇人口的概念
- 市人口的概念 这有市总人口和城市人口概念为区别。
- 市总人口 为了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1963 年 12 月 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中规定:“市总人口包括市区人口和郊区人口。”①
中央规定的这一统计口径,给市总人口确立了明确的概念。市总人口, 就是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区与郊区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但不包括市辖县或市管县的人口。这一概念,多年来一直为我国统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所沿用。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市人口也规定市管辖范围内全部人口,但不包括市辖县人口。
- 城市人口 1963 年 12 月 7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中规定:“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列入市的城市人口,市区和郊区的农业人口列入乡村人口。”①
根据中央规定的这一统计口径,城市人口就是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区与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但不包括市辖县或市管县人口。这一概念自 1964 年以来, 一直为我国统计部门和其它部门,特别是科研部门所沿用。因此,这一统计口径,已成为我们研究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的依据。但是也应指出,城市人口仅以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为划分标准也存在不足之处。在编制《中国人口地图集》中,将市人口的街道人口(指城市街道居委会管辖人口)来作为表示城市人口规模的标准。
- 镇人口的概念 1964
年,我国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等单位联合作出决定:“凡建制的镇人口中的农业人口,亦列入乡村人口;镇的人口, 只统计非农业人口,这样镇的人口统计与市镇人口的统计口径一致,比较适当。”②根据这一统计口径,我们认为建制镇人口的概念应是:
- 镇总人口 建制镇中心区内的,及其附近与中心区有密切经济联系
(主要是工商业)的一部分乡村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总和,为镇总人口。
或者说,镇总人口,只包括建制镇行政辖区镇政府驻地中心区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以及地处镇政府驻地中心区附近,并与镇政府驻地中心区有密切经济联系(主要是工商业)的部分乡村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不
包括镇辖村或镇管村人口③。
- 镇人口
建制镇中心区内的及其附近与中心区有密切经济联系(主要是工商业)的一部分乡村的非农业人口,为镇人口。
或者说,镇人口只包括建制镇行政辖区内镇政府驻地中心区的非农业人口,以及地处镇政府驻地中心区附近并与镇政府驻地中心区有密切经济联系
(主要是工商业)的部分乡村的非农业人口,不包括镇辖村或镇管村人口。3.市镇人口的概念 市镇人口有市镇总人口和市镇人口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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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总人口 市总人口与镇总人口之和,为市镇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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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人口 市人口与镇人口之和,为市镇人口。
4.乡村人口的概念 常住在乡村里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市镇里的农业人口,统称乡村人口或农村人口。
总之,我国市镇设置标准和城乡人口的统计口径,国务院规定得十分清楚,非常明确。但是,近年来市镇行政管辖区域因扩大市管县、撤县设市、撤乡设镇而不断膨胀,市镇行政辖区与市镇设置标准严重脱节,许多地区撤县设市或撤乡设镇后,把原来的全县人口或全乡人口,均统计为市镇人口。这样一来,随着新市镇的不断设立,全国市镇总人口中的农业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1982 年为 32.4%、1984 年为 50.6%、1986 年为 57.7%、1988 年为 62.4%等,这样的统计口径,十分明显地混淆了城乡人口界限。
在我国市镇设置的标准中,设市的人口指标,系指达到标准的原县政府驻地所在镇的人口状况;设镇的人口指标,系指原乡政府驻地农村集镇的人口状况。撤县设市与撤乡设镇之后,不能把全县或全乡行政区域的人口,都统计为市镇人口,而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进行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