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状况与地区差异

一、未婚状况

旧中国人们一般结婚较早,因而在人口当中已婚人口的比重较高,未婚人口比重较低。表 8-14 是 1946 年至 1947 年我国部分地区 15 岁以上人口的未婚状况。

表 8-14 1946 — 1947 年 15 岁以上人口的未婚比例

安徽等12 省

上海市

南京市

北平市

未婚比例(%)

17.54

25.48

29.40

26.56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内务部人口局《全国户口统计》, 1947 年。

根据三十和四十年代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和民间学者的调查统计资料,15

岁以上人口中未婚人口占 18%-19%,已婚人口占 71%-72%。表 8-14 中安徽等 12 省的数字与全国水平接近,几个大城市的数值比全国水平高。

表 8-15 分性别年龄组的未婚未例(%)

年龄组

1929 — 1931 年中国南方

1982 年全国

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

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

10-14

99.3

98.3

15-19

78.3

50.6

99.1

95.6

20-24

31.3

6.5

72.0

46.5

25-29

14.1

0.5

23.6

5.3

30-34

7.7

0.1

8.8

0.7

35-39

5.1

0.2

6.8

0.3

40-44

3.9

0.2

5.7

0.2

45-49

2.9

0.2

4.4

0.2

50-59

2.0

0.1

3.0

0.2

60-69

1.3

0.0

70-79

1.3

0.0

2.6

0.3

80 及以上

1.8

0.0

2.6

0.3

资料来源:卜凯著《中国土地利用》和中国 1982 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不难看出,在城乡之间未婚人口比重有较大差别。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

我国的未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仅靠笼统的未婚比例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我们拿分年龄组的未婚比例来进行比较。由于缺乏解放前全国统计资料,所以只能采取 1929—1931 年南方的统计资料。解放后的资料采用 1982 年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表 8—15)。

由表 8—15,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1、在三十年代旧中国南方,男女孩 10—14 岁就有人开始婚嫁。男性已婚人口占了 0.7%,女性占 1.7%。1982 年的资料表明,我国 10—14 岁的童婚现象已经基本消除。

2、旧中国,未满 20 岁前,就有 21.7%的男性,近 50%的女性完婚,说明 15—19 岁女性结婚是比较普遍的事情。而 1982 年,在此年龄只有极少数男性和女性人口已经结婚。

3、二、三十年代中国南方近 70%的男性到了 20—24 岁组,已经完婚, 而女性人口更是高达 90%以上。在八十年代,这个年龄组的男性人口只有 28

%已婚,女性人口只有 53.5%已婚,大约相当于二三十年代 15—19 岁组的未婚水平。

4、在二三十年代女性约在 25 岁前基本完婚,八十年代约在 30 岁前基本完婚。

5、若将 60 岁以上尚未结婚者看作终身不婚的人,那么二、三十年代南方男性的不婚人口占 1.3%—1.8%,女性不婚人口为 0。八十年代男性人口终身不婚的占 2.6%,女性人口占 0.3%。说明我国终身不婚的人口占极小的比例,且男女差别不大。

根据 1982 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我国各省区 15—19 岁男性人口未婚比例大多都在 99%以上,其中比例最大的为天津、上海和北京三个直辖市。同

一年龄组女性人口未婚比例最大的也是三个直辖市。省市之间的差别,反映了各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差异,早婚现象在落后地区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女性人口、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还比较大,这现象必须引起重视。

至于终身不婚者的比例,除青海、云南省外,其他所有省份男性终身不婚者的比例均高于女性。男性一般为 1%—3%。

女性终身不婚者的比例基本上都在 0.5%以下,甚至有 12 个省份在 0.1

%以下。

拿我国 1982 年未婚人口的比例与日本 1980 年相比,我国 15 岁以上未婚人口男性为 32.7%,女性为 24.2%,而日本分别为 28.6%和 20.9%。仿佛我国男女未婚比例都高于日本,但如果拿分年龄组的资料相比,便能看出, 这是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差异所造成的(表 8-16)。

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年龄组的未婚比例都低于日本,如果消除了年龄结构影响,我国 15 岁以上未婚比例显然低于日本。

表 8-16 各年龄组未婚人口比例(%)

性别

年龄组

中国( 1982 年)

日本( 1980 )

15 — 19

99.1

99.6

20 — 24

72.0

91.5

25 — 29

23.6

54.8

30 — 34

8.8

21.5

35 — 39

6.8

8.7

15 — 19

95.6

99.0

20 — 24

46.5

77.9

25 — 29

5.3

23.9

30 — 34

0.7

9.1

35 — 39

0.3

5.6

资料来源:《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