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婴儿死亡率及其地域差异

婴儿死亡率在死亡率指标中具有特殊意义,一向被认为是反映社会经济水平,医疗卫生条件,人口健康状况,特别是妇幼医疗保健水平的敏感性指标。解放前,我国婴儿死亡率高达 200‰左右,即使在城市也高达 120‰①左右。“生一窝,埋一坡”,“只见娘生儿,不见儿叫娘”就是当时悲惨情景的真实写照。

解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特别是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婴儿死亡率迅速下降。1954 年,我国婴儿死亡率降至 138.5‰,1958 年降至 80.8‰,1973

—1975 年降至 47.0‰①。1982 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81 年我国婴儿死亡率降至 34.7‰,其下降速度之快、幅度之大,也是世界人口发展史上罕见的。

目前,我国婴儿死亡率已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定差距。

① 许涤新等:《当代中国人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 104 页。

① 《中国卫生统计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 年,第 58 页。

表 7-3 1981 年各盛区、直辖市婴儿死亡率比较(‰)

位序

地区

婴儿死亡率

与全国值相比

位序

地区

婴儿死亡率

与全国值相比

1

北京

14.88

-19.80

16

黑龙江

32.55

-2.33

2

上海

17.11

-17.57

17

甘肃

35.70

+1.02

3

天津

17.92

-16.76

18

湖北

36.94

+2.26

4

广东

18.09

-16.59

19

内蒙古

38.43

+3.75

5

吉林

18.42

-16.26

20

陕西

42.90

+8.22

6

山东

19.32

-15.36

21

江西

43.26

+8.58

7

河北

19.43

-15.25

22

湖南

46.09

+11.41

8

河南

19.62

-15.06

23

四川

50.44

+15.76

9

辽宁

19.72

-14.96

24

宁夏

55.55

+20.87

10

福建

20.50

14.18

25

贵州

62.92

+28.24

11

安徽

28.95

-5.73

26

云南

73.66

+39.24

12

江苏

29.13

-5.55

27

青海

83.92

+49.24

13

山西

29.48

-5.2

28

新疆

108.01

+73.33

14

广西

29.97

-4.71

29

西藏

缺数字

15

浙江

31.62

-3.06

30

全国

34.68

0.0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口地图集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