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发移民
也就是自流人口,大多因原地地少人多无法谋生或遭受自然灾害而流入地广人稀地区,通过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生活。我国沿海人口稠密地区的农业人口一般流向黑龙江、新疆及内蒙古等省、区。内蒙古自治区是进入自流人口较多的地区之一。发生自流人口主要在建国初期、三年自然灾害期间, 以及十年动乱期间。在建国初期,1954 年山东、河北遭受水灾,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有近万人流入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巴彦卓尔盟、昭乌达盟等地。1955 年山西、河北等邻近省遭受旱灾,又有 5 万多人流入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等地投亲靠友。有的在当地安置就业,有的在灾后仍返回原籍。自然灾害期间。从 1957 年七月到 1960 年内蒙古的自流人口猛增到百余万人。为了制止自流人口盲目流入,内蒙古根据中央的精神,采取遣返和安置相结合的政策,其中遣返移出 138135 人,占总数的 13.67%;迁入安置的有 872644 人,占总数的 86.33%(表 3-2)。
十年动乱期间。内蒙古又出现自流人口高峰。自 1966 至 1976 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自治区对自流人口放任自流,完全陷于无政府状态。于是又出现了一个自流人口高峰。邻省和内地的一些省、区的部分农民、基层干部纷纷流入内蒙古的农、牧区和林区,据统计十年动乱期间全区净流入246019 人。
黑龙江省也是一个自流人口流入区。1955 年以后,特别是到 1958 年, 山东、河北、河南及安徽等省的农民,大量流入黑龙江的矿区、林区、铁路、国营农场以及农村人民公社。1955 至 1957 年的 3 年中,安置外省盲目流入的灾民 248869 人。1958 年仅在龙江县、德都县、东宁县、及穆棱县等地就安置盲目流入的灾民 26000 人,其中多数系从山东流入。1959 年,哈尔滨市就流入外地农民 13 万余人。1960 年,自流人口就更多了,每天流入人员达500—600 人。全年约 18 万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于自发流入人口的处理, 采取安置与遣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这个方针,把来自山东、河北、河南、安徽及江苏的自发流入的农民和灾民,主要安置在大兴安岭、黑河、合江、牡丹江、松花江及呼伦贝尔盟等地多人少的地区。政府并给予适当补助。
表 3-2 内蒙古自治区 1957 — 1960 年安
置各省自流人口数
|
流出地区 |
人 数 |
占安置总数% |
|---|---|---|
|
合计 |
872,644 |
100.00 |
|
河北省 |
348,579 |
39.95 |
|
山东省 |
114,618 |
13.13 |
|
山西省 |
114,772 |
13.15 |
|
河南省 |
51,387 |
5.89 |
|
陕西省 |
11,256 |
1.29 |
|
黑龙江省 |
32,014 |
3.67 |
|
吉林省 |
25,250 |
2.89 |
|
辽宁省 |
89,751 |
10.28 |
|
甘肃省 |
12,488 |
1.43 |
|
江苏省 |
15,207 |
1.74 |
|
其他省市 |
57,322 |
6.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