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发移民

也就是自流人口,大多因原地地少人多无法谋生或遭受自然灾害而流入地广人稀地区,通过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生活。我国沿海人口稠密地区的农业人口一般流向黑龙江、新疆及内蒙古等省、区。内蒙古自治区是进入自流人口较多的地区之一。发生自流人口主要在建国初期、三年自然灾害期间, 以及十年动乱期间。在建国初期,1954 年山东、河北遭受水灾,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有近万人流入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巴彦卓尔盟、昭乌达盟等地。1955 年山西、河北等邻近省遭受旱灾,又有 5 万多人流入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等地投亲靠友。有的在当地安置就业,有的在灾后仍返回原籍。自然灾害期间。从 1957 年七月到 1960 年内蒙古的自流人口猛增到百余万人。为了制止自流人口盲目流入,内蒙古根据中央的精神,采取遣返和安置相结合的政策,其中遣返移出 138135 人,占总数的 13.67%;迁入安置的有 872644 人,占总数的 86.33%(表 3-2)。

十年动乱期间。内蒙古又出现自流人口高峰。自 1966 至 1976 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自治区对自流人口放任自流,完全陷于无政府状态。于是又出现了一个自流人口高峰。邻省和内地的一些省、区的部分农民、基层干部纷纷流入内蒙古的农、牧区和林区,据统计十年动乱期间全区净流入246019 人。

黑龙江省也是一个自流人口流入区。1955 年以后,特别是到 1958 年, 山东、河北、河南及安徽等省的农民,大量流入黑龙江的矿区、林区、铁路、国营农场以及农村人民公社。1955 至 1957 年的 3 年中,安置外省盲目流入的灾民 248869 人。1958 年仅在龙江县、德都县、东宁县、及穆棱县等地就安置盲目流入的灾民 26000 人,其中多数系从山东流入。1959 年,哈尔滨市就流入外地农民 13 万余人。1960 年,自流人口就更多了,每天流入人员达500—600 人。全年约 18 万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于自发流入人口的处理, 采取安置与遣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这个方针,把来自山东、河北、河南、安徽及江苏的自发流入的农民和灾民,主要安置在大兴安岭、黑河、合江、牡丹江、松花江及呼伦贝尔盟等地多人少的地区。政府并给予适当补助。

表 3-2 内蒙古自治区 1957 — 1960 年安

置各省自流人口数

流出地区

人 数

占安置总数%

合计

872,644

100.00

河北省

348,579

39.95

山东省

114,618

13.13

山西省

114,772

13.15

河南省

51,387

5.89

陕西省

11,256

1.29

黑龙江省

32,014

3.67

吉林省

25,250

2.89

辽宁省

89,751

10.28

甘肃省

12,488

1.43

江苏省

15,207

1.74

其他省市

57,322

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