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早婚、早育现象普遍,生育周期长,生育率高。

解放以后,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在要求上也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有的自治地方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三个、或四个孩子;边陲民族地区只作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有个别自治地方尚未开展计划生育。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早婚、早育现象普遍。1981 年全国汉族农村妇女的初婚年龄平均为 22.38 岁,而少数民族只有 20.53 岁。同年汉族农村妇女初婚人数中不足 20 岁的占 19.2%,少数民族却达到 48.8%。少数民族婚龄早与风俗习惯,宗教影响和生产力水平低下有关。信仰伊斯兰教的一些民族更为突出。据伊斯兰教义中讲,女子 9 岁,男子 13 岁就算成人,可以

结婚。近年来这一年限仅提高到男 16 岁,女 14 岁,因此有些民族中早婚却十分盛行。

早婚必然导致早育,结婚年龄越早,生育周期必然就越长,生育周期长, 若不抓紧计划生育工作,出生率也就上去了。以宁夏地区为例,宁夏地区回族妇女的生育周期,一般要比汉族妇女长 5-10 年。如果按 1981 年各年龄组生育水平度过一生的生育过程,宁夏 15—49 岁回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 5.56, 汉族妇女为 3.82,回族比汉族高 1.74。由于历史形成的传统观念,宁夏妇女的终生生育率很高,全区为 7,山区为 8 左右,临产子女 10 个以上的占 23.1

%,有的妇女生育胎次数高达 21 胎,这必然导致多育密育状态。据统计,目前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 6.61%,每年出生的婴儿数却占全国 10.2%, 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1981 年汉族妇女的总生育率是81.45‰,少数民族为 129.75‰,相差达半倍以上。这表明少数民族不仅早婚、早育现象较为普遍,生育周期拉得也很长。

云南省,它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之一。虽然解放后当地“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阿注”婚和“公房制”、“转房”等带有封建色彩和母系氏族社会残余的婚姻方式已濒于绝迹,但历史上遗留和形成的早婚现象还一直延续至今,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