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布状况

我国 1981 年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市县分布直方图曲线呈偏态分布,峰值集中在 67.5‰—97.5‰之间,约 1036 个市、县,占市、县总数(2378)的43.57%,其中 75.0‰—82.5‰段峰值最高,集中有 297 个市县,占总数的

12.49%①。

1981 年,我国一般生育率为 83.34‰。低于该值的市、县约 920 个,占市、县总数的 38.69%;其中低于 60‰的低生育率市、县约 120 个,它们主要分布在市、镇和其它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般生育率高于全国平均值的市、县约 1460 个,大体占总数的 61.40%;其中高于 120‰的高生育率市、县约480 个,它们主要分布在宁夏、贵州和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一般生育率的总体分布态势是:西高东低、南高北低,与地势起伏变化基本一致。塔里木盆地周围,巴颜喀拉山南北、南盘江流域、大凉山地区及六盘山地区等是生育率高值区,一般均高于 150‰。长江三角洲、太湖流域、四川盆地、京津地区等是生育率低值区,一般均低于 75‰。

我国一般生育率的省、区差异仍然很明显。上海只有 53.91‰,接近日本 1980 年水平;北京为 57.45‰,天津 61.27‰,接近美国 1979 年水平。辽宁、吉林、浙江、江苏也都在 70.00‰以下,低于罗、波、捷克等东欧国家1980 年的水平。与此同时,占有人口约 60%的省、区,生育率仍然较高,它们主要位于我国西部地区,其中贵州达 122.81‰,宁夏 121.76‰。

从年龄别生育率曲线看,各省、区曲线形状有很大差异,但大体可归纳成三种类型①:

1、早峰型

峰值出现在 20—24 岁,包括晋、内蒙、黑、苏、浙、皖、闽、赣、鄂、

湘、陕、甘等省、区,除浙江省以外,总和生育率在 2.00—3.00 之间。2、晚峰型

峰值出现在 25—29 岁,包括京、津、沪、辽、吉、冀、鲁、豫、川等省、市,其中京、津、沪、辽、吉五省、市总和生育率均低于 2.00。

3、宽峰型

峰值在 20—29 岁间,生育率均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包括余下的粤、桂、云、贵、新、青、宁等七个省区(西藏未调查生育状况),它们的总和生育率均高于 3.00,为我国总和生育率最高的省、区。

从生育孩次曲线看,晚峰型省、区的多胎生育率较低,除冀、豫外,均低于 5‰,京、津、沪甚至只有 1—2‰,一胎生育率则在 15‰、甚至 20‰以上。一孩率除河南以外,均超过 50%,京、津、沪超过 70%;多孩率除河南外,也都不超过 30%,京、津、沪小于 10%。宽峰型省、区的多胎生育率较高,除广东外、大都在 10—15‰之间,贵州超过 15‰。而一胎生育率除宁夏外,都在 10—15‰之间。一孩率除广东外,均小于 30%;多孩率除广东外, 均大于 50%。早峰型盛区的多胎生育率、一胎生育率都在晚峰型和宽峰型之间,分别在 5—10‰和 15—20‰之间;一孩率除黑龙江、江苏、浙江外,在30—50%之间;多孩率除江苏外,在 20—40%之间(表 5-9)。

①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中国人口地图集》,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 年。

①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中国人口地图集》,中国统计出版社,第 161 页,

1987 年。

表 5-9 中国各省孩次生育率和孩次比例( 1981 )

生育率

孩次比例(%)

省区

合计

一孩

二孩

多孩

一孩

二孩

多孩

北京

1.583

1.294

0.224

0.065

82

14

4

天津

1.668

1.265

0.285

0.118

76

17

7

河北

2.651

1.313

0.696

0.642

50

26

24

山西

2.392

1.081

0.636

0.675

45

27

28

内蒙

2.610

1.063

0.658

0.889

41

25

34

辽宁

1.760

1.219

0.335

0.206

69

19

12

吉林

1.822

1.061

0.454

0.307

58

25

17

黑龙江

2.076

1.078

0.537

0.461

52

26

22

上海

1.308

1.116

0.175

0.017

85

13

2

江苏

2.070

1.261

0.508

0.301

61

25

14

浙江

1.990

1.056

0.516

0.418

53

26

21

安徽

2.813

1.104

0.765

0.954

39

27

34

福建

2.720

1.046

0.755

0.903

38

28

34

江西

2.780

0.949

0.748

1.083

34

27

39

山东

2.097

1.227

0.504

0.366

59

24

17

河南

2.641

1.133

0.683

0.824

43

26

31

湖北

2.438

1.174

0.651

0.614

48

27

25

湖南

2.794

1.223

0.818

0.753

44

29

27

广东

3.262

1.077

0.842

1.342

33

26

41

广西

4.105

1.147

0.882

2.077

28

21

51

四川

2.437

1.436

0.523

0.487

59

21

20

贵州

4.372

1.016

0.819

2.537

23

19

58

云南

3.830

0.986

0.778

2.065

26

20

54

陕西

2.380

1.126

0.601

0.653

48

25

27

甘肃

2.734

1.163

0.671

0.900

43

25

32

青海

3.926

0.926

0.757

2.243

24

19

57

宁夏

4.107

1.200

0.776

2.132

29

19

52

新疆

3.904

0.941

0.665

2.298

24

17

59

全国

2.580

1.166

0.625

0.790

47

25

28

资料来源:中国 1982 年人口普查资料

从年龄别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数的分布看,15—19 岁育龄归女活产子女数较多的几个省、区亦是早婚现象比较普遍的几个省、区,如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子女存活率较低的几个省、区有云南、青海、新疆等, 它们基本上是西部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婴儿死亡率最高。20—29 岁为育龄妇女的较高生育期,其活产子女数指标更侧重于反映近年来的生育水平。最高的几个省、区有宁夏、贵州、青海、新疆和云南等,1981 年,它们的生育率也普遍较高;而该年龄段平均活产子女数较少的京、津、沪、辽、吉等省、市,生育率都较低。30—39 岁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可以反映出各地区多胎生育情况。总和生育率最低的沪、京、津、辽、吉等,该年龄段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也最少,分别仅为 1.62、1.90、2.12、2.58 和 3.06 而总和生育率最高的

黔、桂、宁、青和新等省、区,相应的数字分别高达 4.25、3.75、4.49、4.24 和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