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婴儿死亡率地域差异

1、婴儿死亡率的城乡差异

据 1982 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计算,1981 年 234 个统计市(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数据)中,婴儿死亡率低于20‰的市有142 个,占总统计市数的60.68

%;低于全国婴儿死亡率平均水平 34.68‰的市有 215 个,占总市数的 91.88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等省区的城市,以及全国各省会城市, 婴儿死亡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 2137 个统计县中,婴儿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 1064 个,仅占总统计县数的 49.7%,半数以上的县婴儿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据 1987 年我国婴儿死亡情况抽样定点调查结果,

1986 年我国 22 个城市的婴儿平均死亡率为 19.69‰,其中 10 个大城市平均为 16.43‰,12 个中小城市平均为 23.44‰,而 40 个乡村县平均 36.02‰①。显然,大城市婴儿死亡率低于中小城市,城市婴儿死亡率低于乡村。

2、婴儿死亡率的省区差异

从表 7—3 可见:婴儿死亡率最低的 10 个省市依次为:北京、上海、天

津、广东、吉林、山东、河北、河南、辽宁和福建,婴儿死亡率介于 14.88

—20.50‰,均低于全国 34.68‰的平均水平,相差约 15—20 个千分点。婴儿死亡率最高的几个省区依次:新疆、青海、云南、贵州、宁夏、四川和湖南,婴儿死亡率介于 46.09—108.01‰,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约 11

—73 个千分点。西藏缺少数据,估计也应归入此组。其他省区婴儿死亡率介

于 28.95—43.26‰,在全国平均水平上下,相差不超过 9 个千分点。在 28 个省区中。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婴儿死亡率最低,新疆、青海、云南、贵州婴儿死亡率最高,最大相差约 93 个千分点。从大区看,婴儿死亡率在华北和东北区最低,在华东和中南区居中,在西南和西北区最高。显然,东部经

① 《1988 年中国人口年鉴》,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 年,第 339 页。

济发展水平高的省区婴儿死亡率低,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边远内陆省区、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婴儿死亡率高。

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1、直接影响婴儿死亡率的,首先是医疗卫生条件和妇幼保健水平。据

1987 年我国婴儿死亡情况定点调查,我国婴儿前 5 位死亡原因依次为新生儿病、呼吸系病、先天畸形、损伤与中毒和消化系病,死亡人数可占总死亡人数的 90.85%。而在死亡婴儿中,出生 0—27 天的新生儿占 2/3 以上。这说明,接生条件、产后护理对婴儿死亡率影响甚大。此外,与先天畸形有关的遗传因素也有较大影响。

从婴儿死前医疗情况看,住院治疗的占 34.0%,门诊治疗的占 23.4%, 未曾治疗的占 43.6%。说明我国医疗服务还不普及,不少地区仍缺医少药。

我国城乡医疗条件和求医情况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大城市,婴儿死前住院率达 83.0%,门诊率为 6%,未治疗的仅为 9.4%;在中小城市,则分别为 47.3%、24.2%和 28.5%;在乡村则分别为 27.6%、23.6%和 48.8%①。

2、从更广泛、更深刻角度看,影响婴儿死亡率的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凡是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城市较多,医疗服务机构也多,妇幼保健事业也越发达,母亲也更加知道如何科学孕育、护理后代。相反,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城市较少,医疗卫生条件也差,妇幼就医困难,因而婴儿死亡率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