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妇女生育变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五十年来妇女生育水平及其变化,我们分析一下 15

—64 岁妇女活产及存活子女状况。

平均每一妇女活产子女数随年龄段的上升而先增加、后减少。15—19 岁起稳定增加,至 45—49 岁达到高峰,50—54 岁起转而减少。活产子女数在15—24 岁年龄段小于 1; 25—29 岁为 1.59,从该年龄段起开始增加;50—

54 岁达到最大,为 5.68;此后年龄段逐渐减少,60—64 岁减至 5.27。平均每一妇女的存活子女数也随年龄段的上升而先增后减,并且与每一年龄段的活产子女数呈同步增减的关系(表 5—8)。

存活子女占活产子女的百分比随年龄的减小而上升。60—64 岁年龄组为:69.36%,50—54 岁升至 80.07%,到 40—44 岁时,已达到 87.68%。这说明随时间推移、医疗卫生保健条件的改善、妇女地位的提高,使低年龄组妇女生育子女的存活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35—39 岁为 90.23%;30—34 为 92.45%;25—29 岁为 93.62%;20—24 岁最高为 93.77%;而 15—19 岁妇女由于早育,加上绝大多数在农村生育,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使存活子

女占活产子女数的百分比偏低,只有 91.86%。

表 5-8 全国分年龄组妇女活产及存活子女状况

年龄组

(岁)

妇女人数

(千人)

活产子女总数(千

人)

存活子女总数(千

人)

存活子女占活产子女百

分比(%)

每一妇女活产子女数

(个)

每一妇女存活子女数

(个)

15 — 19

61463

876

804

91.86

0.01

0.01

20 — 24

36403

15316

14361

93.77

0.42

0.39

25 — 29

44750

71276

66725

83.62

1.59

1.49

30 — 34

34970

96612

89317

92.45

2.76

2.55

35 — 39

25603

97415

87901

90.23

3.80

3.43

40 — 44

22562

104774

91866

87.68

4.64

4.07

45 — 49

22286

119566

100823

84.32

5.37

4.52

50 — 54

19247

109370

87578

80.07

5.68

4.55

55 — 59

16366

90723

67803

74.74

5.54

4.14

60 — 64

13625

71752

49768

69.36

5.27

3.65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 1982 年人口普查资料计算而来

1981 年 50—59 岁年龄组妇女出生于 1922—1931 年。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社会稳定,生活水平及医疗保健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加上那时她们正处于 20—29 岁的旺盛生育期,生育潜力得到了充分发挥。70 年代, 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全面展开时,她们已进入中、老年阶段,生育潜能已基本发挥出来,因此保留着最高的活产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数。

60—64 岁妇女在 50 年代已过了旺盛生育期,活产子女数虽然也保持着旧社会的水平,达到 5.27,但仍略低于 50—59 岁年龄组。

45—49 岁的部分妇女虽已在 50 年代初、中期达到旺盛生育期,由于遇

到 58—62 年大跃进、自然灾害和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生育率大大降低。但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生育潜能尚有进一步发挥之机,生育率又迅速回升, 虽然活产子女数少于 50—59 岁年龄组,但至 81 年仍有 5.37 的活产子女数。

40—44 岁妇女受到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较深,计划生育政策对她们也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平均活产子女数少于 45—64 岁的妇女,只有 4.64。 30—34 岁,25—29 岁和 20—24 岁的妇女在新中国成长,受到社会经济

发展、家庭观念变化的影响较大,文化素质较高,容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她们的活产子女数都较少,尤其是 20—24 岁妇女,活产子女数只有 0.42 个。虽然,她们已进入婚育年龄,有些人仍未生育,但其活产子女数一定会少于高年龄组的妇女。

从地域分布上看,40—49、50—59 和 60—64 岁三个年龄组活产子女数的市、县分布差别不大,基本按纬向变化。平均每一妇女的活产子女数>6.0 的地区有:东北平原、黄土高原、新疆北部、云贵高原、鄱阳湖平原等。平均活产子女数<4.0 的地区有:华北平原、太湖流域、长江三角洲和川西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