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查的质量控制

提高普查数据的质量,是人口普查整个过程的中心问题,在各个主要环节上,都注意抓好质量控制。

  1. 认真进行复查,保证普查质量。登记完毕后,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复查。包括自查、议查和互查。对于从逻辑关系上可以判断出来的差错(如五岁的孩子上大学),主要采用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分项复查的办法;对于不可识别的差错(如一户五口只填四口),主要采用群众议查的方法。

逻辑检查。《人工逻辑检查规则》共 17 条,其中一部分条文是与电子计算机逻辑检查的规则(编辑规则)相同,如配偶双方的性别必须相反。另一部分条文是与机器逻辑检查规则不同,如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年龄差,至少有一方应大于 15 岁;子女应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民族相同。这样的规则对绝大多数家庭是适用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父母收养的子女或“过继” 来的子女例外。这种情况机器逻辑检查就没法处理,而列入手工逻辑检查规则,并规定:“如发现超出这一范围的,应到户加以实际检查。如属登记错误,即予改正;如果属实,应将特殊情况在普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这样就发挥了就地复查的优越性,提高登记的质量。

群众议查。由普查员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老住户、退休工人、居民小组长、生产队干部、接生员、计划生育人员等进行座谈,核查户数、人数、1981 年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另一种方式是把各户的人数及上年出生、死亡人数张榜公布,请群众提意见。发现问题,经核实后,予以改正。不论哪一种议查方式,对于应当保密的内容,都不公布。复查工作,一般在登记后五天内完成。

  1. 登记工作的验收。复查完毕后,在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指导下, 由公社(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派人,在每个普查区随机抽取十分之一的生产队(居民小组)作为样本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允许的最高误差率)如下:

人口数净误差率:小于千分之一人口数毛误差率:小于千分之二总记录误差率:小于千分之二 性别项误差率:小于千分之一 年龄项误差率:小于千分之十

验收的方法,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核查与人工逻辑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即到户重新核实。样本符合验收标准的,本普查区即可通过;不合标准的再随机抽取一个生产队(居民小组)进行验收,如仍不合格,即对该居民区全面核查,直到符合标准才予通过。验收中,除乡派人参加外,各普查区的普查人员可以交叉参加。

以上是公社对普查区的验收方法。县对公社、地区对县、省对地区,均

按下一级各样本差错率的总和进行验收。在普查登记中,由于广大干部普遍高涨的热情和三番五次的复查,因而最后使许多普查区的人数做到无误差或几乎无误差。

为了对全国登记质量最后作出可靠的评价,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事后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运用抽样方法进行了事后质量检查。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按照分级、随机、等距、整群抽样的办法,抽出 972 个生产队和居民小组(普查登记为 187,362 人)作为样本并电告有关县、市将抽中单位的普查表立即封存。然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派出水平较高、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到抽中的生产队、居民小组重新实地勘察,上户调查登记,然后将原来的登记表启封,进行核对,找出差别,并经再次核查,才确定是否误差。按照规定, 原来在这个生产队、居民小组进行普查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抽查员。为了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事先进行了专门的试点,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质量抽查的骨干人员进行了培训。这些做法,保证了质量抽查的可靠性。抽查的结果表明,这次人口普查的调查工作和数据处理工作质量都是比较好的。

如上所述,这次普查达到很低的误差率并不是一下子做到的,而是花费两年多的时间,经过户口整顿、上户调查和普查登记、复查验收三个重要阶段,最后取得的成果(表 1-2)。

表 1-2 1982 年人口普查的误差率

各阶段工作过程中发现和纠正的误差

最后残留的误差

(事后质量抽查结果)

阶段

误差项目

①户口整顿

②家庭查访和普查登记

③复查验收

纠正重登

6.1 ‰

3.0 ‰

0.1 ‰

重登 0.71 ‰

纠正漏登

5.4 ‰

2.5 ‰

0.2 ‰

漏登 0.56 ‰

共计

11.5 ‰

5.5 ‰

0.3 ‰

共计 1.27 ‰

为了保证普查的高质量,还规定了从中央到基层的质量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控制,一直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工作人员,把参加人口普查各个环节的几百万工作人员,都组织到保证质量的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