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差异

城镇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时也反映在时间序列上。

1964—1981 年城乡生育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图 5—3)。

1964 年,城乡年龄别生育曲线比较相似,均呈钟形,但乡村比城镇生育

期略长,开始早(早 1—2 岁)、结束晚(晚 3—4 岁),峰值生育期(20—

29 岁)的生育率高,持续时间长,大都超过 300‰,生育模式属宽峰型;而

城镇峰值生育期的生育率略低,持续时间较短,峰值较低,生育率超过 300

‰的年龄段在 25—27 岁之间,起伏波动较大,生育模式正由宽峰型向晚峰型转变。

1981 年,城乡生育模式已不同于 1964 年,年龄别生育曲线形状已成为锥形,旺盛生育期普遍缩短,30 岁以上生育率显著下降;然而城乡差异仍然比较明显。城镇年龄别生育率均低于 250‰,高于 200‰的年龄段也仅限于24—27 岁之间;而乡村 22—27 岁年龄别生育率均高于 250‰,23—26 岁年龄组的生育率均超过 300‰。生育初始年龄,城镇超过 17 岁,22 岁生育率才开始明显上升,30 岁就已明显下降,生育基本终止年龄不过 36 岁,前后不超过 20 年,而乡村生育初始年龄起始于 15 岁,生育基本终止年龄约 45 岁,

前后约 31 年,城乡相差 11 年;18、19 岁起,乡村生育率就已明显上升,34

岁才明显下降。城镇生育模式已转为晚峰型,而乡村仍带有 60 年代的一些痕迹,生育模式基本上还属于宽峰型;但从历史变化看,已出现了向晚峰型过渡的势头,未来将会出现当前城镇的生育模式。

城乡总和生育率的格局基本稳定,城镇始终低于乡村(除 1960 年特殊以外),随着时间的进程,城乡总和生育率的差别更加明显(表 5—10)。

表 5 — 10 、全国城乡妇女历年总和生育率年度

年度

生育率

年度

生育率

年度 生育率

年度

生育率

城市

乡村

城市

乡村

城市

乡村

城市

乡村

1950

5.00

5.96

1958

5.25

5.78

1966

3.10

6.96

1974

1.98

4.64

1951

4.72

5.90

1959

4.17

4.32

1967

2.91

5.85

1975

1.78

3.95

1952

5.52

6.67

1960

4.06

4.00

1968

3.87

7.03

1976

1.61

3.58

1953

5.40

6.18

1961

2.98

3.35

1969

3.30

6.29

1977

1.57

3.12

1954

5.72

6.39

1962

4.79

6.30

1970

3.27

6.38

1978

1.55

2.97

1955

5.67

6.39

1963

6.21

7.78

1971

2.88

6.01

1979

1.37

3.05

1956

5.33

5.97

1964

4.40

6.57

1972

2.64

5.50

1980

1.15

2.48

1957

5.94

6.50

1965

3.75

6.60

1973

2.39

5.01

1981

1.39

2.91

资料来源:全国 1 ‰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分析。

50 至 60 年代初、中期,城乡总和生育率之比为 1∶1.2 左右。60 年代中、后期,城镇总和生育率已开始自发降低,城乡差别提高到 1∶1.76。 1973 年以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城乡之差已达到 1∶2 左右。 80 年代初, 乡村的总和生育率水平相当于后者 60 年代末期水平;前者 70 年代初期水平

则相当于后者 50 年代中期水平。

60 年代至 80 年代,城乡孩次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①

表 5 — 11 全国城乡孩次比例变化(%)

孩次率

1964

1981

峰值生育期

生育期

峰值生育期

生育期

城镇

乡村

城镇

乡村

城镇

乡村

城镇

乡村

一孩率二孩率

三孩率

21.9

22.2

55.9

21.4

18.7

59.9

23

29

48

19

34

47

86.6

11.5

1.9

41.9

27.2

30.9

93

6.5

0.5

49

34

17

资料来源:全国 1 ‰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分析。

1963 年,城乡生育期和峰值生育期的孩次结构比例基本相似,一孩率、

二孩率和多孩率相差不多。至 1981 年,虽然城乡一孩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多孩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孩次结构的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生育期一孩率,城镇达 86.6%,而乡村还不到城镇的 1/2;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 1 倍, 一孩,二孩率之和还小于城镇的一孩率;城乡多孩率相差则更加明显,约 16 倍。峰值生育期,城镇的一孩率已超过 90%,而乡村还不到 50%。乡村一孩、二孩率之和只有 83%,还小于城镇的一孩率;城镇的一孩、二孩率之和则已达 99.5%。

城乡生育峰值年龄从 1963 至 1981 年没有太大的变化,均在 25 岁左右, 在此期间,孩次结构却有重大的调整。1963 至 1981 年,城镇一孩率上升迅速,由 23%升到 93%,即 93%的妇女在 25 岁左右才生育第一胎。但在 63 年,却只有不足 1/4 的妇女在 25 岁左右生育头胎,3/4 的妇女在 25 岁以前就已生育二胎甚至多胎,25 岁的多胎率达 18%,早婚早育现象较普遍。到1981 年这种现象在城镇已基本得到控制,峰值生育期的多孩率只有 0.5%; 此时,乡村相应的一孩率只有 17%,二孩率、多孩率却分别已达到 34%和17%,表明乡村早婚早育现象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城乡孩次结构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城乡生育水平的差异。前面已经提到,城乡总和生育率之比已从 60 年代的 1∶1.2 上升到 80 年代的 1∶2 左右; 主要因为 1981 年城镇多孩生育率已降至 1.9%,而乡村仍高达 30.9%。城乡多孩率的差异已由 63 年的 1∶1.1 上升至 81 年的 1∶16,城乡峰值生育年龄的多孩率差异已由 63 年的1∶1 升至 1∶34;一孩率差异也由 63 年的 1∶

1.2 升为 81 年的 1∶1.9。可见,在广大乡村推行计划生育,实现少生、优生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