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农业、经济区划
一、自然区划
自然区划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综合体。研究自然综合体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根据它们在地表呈现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区域划分,所分成的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等级系统的自然单元,以综合自然区域来表达,可以全面地反映自然界的地域分异。每一个被划出的自然区,各有其不同于其他区域的自然特征、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方向,可以为因地制宜进行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自然环境的整治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因而划分自然区在科学认识上和指导生产上均有很大意义。
自 1956 年开始,中国科学院成立了自然区划委员会,在竺可桢副院长领
导下,组织了各有关学科的的专家,进行中国综合自然区划的研究,于 1960 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了有关区划初稿的系列丛书。该项研究根据纬度与海陆分布地理位置、地形、气候、以及植被、土壤、水文等自然要素的差异,首先把全国分为: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区、青藏高寒区三大自然区域;在其下,根据温度和水文条件组合大致相同、并在土壤和植被等方面有一定共同性的原则,分为 7 个自然地区;再下更细分为 33 个自然区,主要根据气候- 生物-土壤等地带性要素和地貌、地面组成物质等非地带性要素综合考虑,具体详见图 9.1 和表 9.1。
表 9.1 中国 3 大区域、7 个自然地区和 33 个自然区
自然区域 |
自然地区 |
自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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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东部季风区 |
(Ⅰ)东北湿润、半湿润温带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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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华北湿润、半湿润暖温带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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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华中、华南湿润亚热带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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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华南热带湿润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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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西北干旱区 |
(Ⅴ)内蒙古温带草原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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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西北温带及暖温带荒漠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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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青藏高原区 |
(Ⅶ)青藏高原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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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然区划揭示了中国自然条件的宏观和中观地域差异,为全面认识全国各地区自然环境的综合面貌,提供了有意义的基本参考依据。
二、农业区划
按农业生产地域分异规律,以系统揭示和阐明农业生产的条件、特点、
发展方向和途径的区际差异性和区内相似性来划分农业区,可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因地制宜规划和指导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农业生产地域分工提供科学依据。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相结合的特点,因而农业区的划分不仅仅考虑自然条件,还要考虑农业经济条件,在本质上,农业区划是一种自然-经济区划。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突出,因而考虑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布局问题, 除了按各生产部门进行分别探讨外,还要以地区为单位,综合探讨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条件、各部门相互联系的特点和问题、生产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增产途径,而这些都可以通过农业区划来反映。新中国建立后,早在 1953 年为了适应国家“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使农业能够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就把农业区划提上了议事日程。1956 年中央发布的《1956~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为安排全国不同地区粮食亩产应达到的指标,划分三类地区,即:①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北地区;②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③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这可说是农业区划的开端。但综合性全国农业区划的调查研究,则是在 1963 年全国农业科学技术会议, 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列为十年农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第一重点项目后才开展起来的。从此在国家科委的领导下,地理界和农学界的有关专业人员密切合作,逐步开展各省区的农业区划工作。但“十年动乱”一度停顿。待到 1979 年国务院成立全国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委员会,方重新部署恢复农业区划工作。
中国科学院在取得农业部的支持下,于 70 年代后期进行全国各省区农业地理丛书的编写,其中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编写的《中国农业地理总论》
(1980 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根据农业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大的地域范围内组合的类似性,进行初步的地区综合,将全国划分为 8 个大农业区,即: 东北区、华北平原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蒙新区和青藏高原区(见图 9.2)。该方案考虑到为便于实施起见,
图 9.2 中国农业区划示意图
在划分上注意保持一定级别行政区的完整性,分区探讨了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和跨省区意义的特点和问题,比较清楚地表达了中国农业的地域分异特点和如何因地制宜地发挥各区优势的问题。
1981 年在全国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委员会的领导下,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所和少数大学及省区农业科学院的专家共同编写了《中国综合农业区划》,将全国划分为 10 个一级农业区和 38 个二级农业区。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对照,两者所不同的:一是根据降水量的差异,该区划方案把蒙新区的东部单独划出一区;二是增加了海洋水产区。另外,将应划入甘新干旱区的柴达木盆地归入了高寒青藏高原区,则似有不妥。
农业区划具有自然区划和经济区划的双重性,因而对全国地域差异性的表达比较全面,也因此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
三、经济区划
为谋求国民经济在全国各地区能因地制宜地合理发展,为编制全国和各
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为进行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有必要按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特点,进行经济区的划分。目的是指明各经济区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揭示各经济区经济发展的长远方向、主要矛盾和解决的途径。根据经济区是经济生产分工的地域单元的特点,在划分时要注意把经济发展与发挥地区优势相结合,地区生产专业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与合理的经济联系相结合, 地区经济现状与发展远景相结合,经济中心城市与其经济辐射所及的地区相结合,地区经济发展与改善环境质量相结合,不同层次的经济区和相应的行政区相结合。
1956 年中国在制定 12 年科学发展远景规划时,曾将经济区划列为地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由于未得到有关业务部的支持,此项研究至今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而只是在 50 年代中期结合区域规划工作曾在少数省区进
行了省内经济区划的研究。待到 1958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为了逐步改变生产力布局的不平衡和不合理状态,充分合理地利用各地区人力、物力资源,在全国建立完整工业体系的同时,企图在地方上也建立不同水平、各具特点的工业体系,而将全国划分为 7 大经济协作区。此后到
1961 年调整为 6 大经济协作区,包括:东北区(辽、吉、黑 3 省);华北区
(京、津 2 市和冀、晋、内蒙古 3 省区);华东区(上海市和鲁、苏、浙、
皖、闽、赣 6 省);中南区(豫、鄂、湘、粤、桂 5 省区);西南区(川、
滇、黔、藏 4 省区);西北区(陕、甘、宁、青、新 5 省区)。各大经济协作区均设有中央局和大区计委,负责协调大区内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并组织各种经济协作,这在对当时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的任务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大协作区相继被撤销,如何开展地区间经济协作,也就无人问津了。
1978 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协作也出现了新气象。1981 年以后上海经济区、东北经济区、西南 5 省6 方经济协调会、西北 5 省经济技术协作联席会等相继成立。到 1987 年末全
国已成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协作区 100 多个,它们的地区范围大小不等、层次不一,相互交叉,各有特色。在物资串换、资金融通、经济技术协作、共同开发资源、合资兴办企业、以及人才、信息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了区域协作的优越性。
国家计委在制定“七五”计划时,把全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带, 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发展它们相互间的横向经济联系,逐步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层次不同、规模不等、各有特色的经济“网络”。其中东部地带包括沿海 12 个省、市、自治区(京、津、沪、辽、冀、鲁、苏、浙、粤、闽、桂
及海南),中部地带包括 9 省、区(黑、吉、内蒙古、晋、豫、鄂、湘、皖、
赣),西部地带包括西北和西南的 9 省、区(陕、甘、宁、青、新、川、滇、黔、藏)。若根据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和待开发地区三种不同发展水平类型来衡量,则这种划分把“三线”建设重点区的陕西、四川、贵州、云南和偏远的边疆都合在待开发的西部地带之列,定性不确切。再联系到国内各省区在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变量、民族和文化等方面的复杂性,则从划分三大地带来考虑宏观发展,显然过于简单。
在国家的“九五”计划中,又提出根据“7 大区”(即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东南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市区)来考虑经济发展的意见。但这个区划方案在定性与划分原则上缺乏原则系统,一方面打破省区界线,有些区在地域范围上有所重叠,另一方面又不覆盖全国,有的区的名称和所包范围又不相符合(如环渤海区包括山西和内蒙古中部,西北地区包括西藏等),还值得商讨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从经济区划着眼,“七大区”和“三大地带”看来都只能作为阶段性的参考,时至今日全国经济区划问题仍然没有定夺。
当前中国各地区之间横向经济联系正在蓬勃开展,如何根据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全国地区经济协作的大框架建立起来,为此研究探讨大经济区的划分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地理学家杨树珍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中国经济区划设想(见表 9.2、图 9.3),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表 9.2 中国十大经济区基本情况表(%)
区名 | 面积 |
人口 |
工农业总产值 |
工业产值 |
经济中心 |
地域范围 |
---|---|---|---|---|---|---|
全国 | 100 |
100 |
100 |
100 |
||
东北区 | 8.2 |
9.2 |
13.65 |
15.18 |
沈阳 |
辽、吉、黑 |
华北区 | 5.4 |
16.9 |
20.22 |
20.64 |
天津 |
京、津、冀、晋、鲁 |
华东区 | 6.9 |
21.8 |
29.60 |
31.01 |
上海 |
沪、苏、浙、皖、赣、闽、台 |
华中区 | 5.7 |
17.6 |
13.71 |
12.19 |
武汉 |
豫、鄂、湘 |
华南区 | 4.8 |
9.1 |
6.90 |
广州 |
粤、桂、琼、港、澳 | |
西南区 | 11.9 |
15.9 |
9.52 |
8.10 |
重庆 |
川、滇、黔、渝 |
西北区 | 15.0 |
5.1 |
4.02 |
3.94 |
西安 |
陕、甘、宁、青 |
内蒙古区 | 12.3 |
1.9 |
1.30 |
1.17 |
呼和浩特 |
内蒙古自治区 |
新疆区 | 17.3 |
0.7 |
1.00 |
0.85 |
乌鲁木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西藏区 | 12.5 |
0.2 |
0.08 |
0.02 |
拉萨 |
西藏自治区 |
图 9.3 中国经济区划初步设想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