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的政法架构
香港现行政制中的权力来源和建制、行政系统、法律和司法制度等方面, 都刻上了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这个根本特点的烙印,这决定了香港政法体制的性质及其运作和功能。
- 政治制度的殖民架构。从 1843 年《英王制诰》颁布以后,结合后来的《皇室训令》,香港就开始按照直辖殖民地的模式设置港英政府机关和职官,并逐趋定型。这种殖民政治最基本特点就是:港督听命于远在伦敦的英女皇、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大臣;在香港,总督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主要体现在总督对咨询机构行政局的议员的意见可以置之不理;在需立法局通过的法律问题上,港督又总能控制多数票。
港督以下的政治结构采取“委任议局”模式——即港督下设行政、立法两局,但议会全为委任而非选举产生。这种模式便于实现英国攫取香港的本来目的——“不是着眼于殖民,而是为了外交、军事和商业的目的。”
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性还体现在作为香港的主体民族——华人,没有任何的公民权利。在“宪法”《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中给予华人的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政策:例如中国技工和劳工不准在园内穿行,华人不得在欧人区居住等等。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 19 世纪末才稍有改变。
- 法制体制的殖民架构。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照搬英国的模式属于普通法法系。香港的成文法包括三个部分:①英国政府为香港殖民制定的法律: 如在香港起宪法性法律作用的根本法《英王制诰》和《皇室训令》及英国规定的效力涉及香港的某些条约的部分条款,如国际人权公约。②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本土法律:英国的判例法。③香港自行制定的条例和附属立法。另外, 香港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判例也是香港法律的重要渊源。
香港法律制度的殖民性体现在:①基本照搬英国的普通法模式。②英语适用于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③包括英国本土法律和港英法例在内的英国法律居于独一无二地位,其中香港的法律仍要根据英国的法律精神去执行,只有当香港法律出现空缺时,中国的旧例才适用。如在 1971 年前的准许纳妾及专施于华人的清朝肉刑。④歧视华人并禁止华人的爱国活动。
香港的司法体系主要包括法院体系及一系列辅佐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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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虽没有完全照搬英国的法院体制,但其架构成终审权的归属仍带有明显的殖民统治色彩,其基本框架为:由裁判司署构成基层法院, 最高法院作为其上级法院,而院上诉的最终审级为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使得最高法院成为英国与香港司法的联接点,保证了英国对香港司法活动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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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仿效英国模式,将执业律师划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支,律师主要来自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审判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警察制度也仿效伦敦,部分领导成员直接来自伦敦警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