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1949~1957 年)
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国家要求改变工业生产过分集中于沿海地区的不合理现象,将一部分工厂迁移到接近原料的地区。从 1953 年开始实行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为了改变原来地区分布不合理状况,必须建立新的工业基地,而首先利用、改造和扩建原来工业基地是创造新的工业基地的一种必要条件”。在这种方针指导下,三年恢复时期,国家工业建设重点在老重工业基地的东北地区,其次是华东与华北。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也搬迁了少数易于搬动的厂到“内地”,如沈阳轮胎厂迁到桦甸,丹东造纸厂迁到佳木斯。同时,着手在接近原苏联、当时只有几十户人家的富拉尔基进行大规模建设。“一五”期间,进行了以“156”项为中心的工业基本建设,同时包括国内自行设计建设的(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 694 项限额以上重点工程。这是初步奠定我国工业化基础的重要时期。从以下对“156” 项布点和投资的分析可知,“一五”时期工业基本建设的重点已从沿海地区转到了内地。
在“156”项原计划中,有四项在“一五”期间没有实施(第二汽车厂、第二拖拉机厂等),二项重复计算,实际施工建设是 150 项,完成投资近 200
亿元,单项从 1000 多万元到 6 亿元不等。按照当时大区计,分布如表 6.2。
表 6.2 “一五”时期重点工业项目的大区分布
地 区 |
项目数(个) |
占全部项目数的百分比(%) |
---|---|---|
东北区 |
56 |
37.3 |
西北区 |
33 |
22.0 |
华北区 |
27 |
18.0 |
中南区 |
18 |
12.0 |
西南区 |
11 |
7.3 |
华东区 |
5 |
3.4 |
超过十项以上的省按顺序排列是:陕西(主要是军工企业)、辽宁、黑龙江、山西、河南、吉林。这 6 省共 105 项,占全部项目的 70%。一项都没有的省(区)市有: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天津、广东、广西、贵州、青海、宁夏、西藏等 12 个。此中有两种类型的地区:其一是沿海经济
基础和工业建设条件最好的地区,其二是条件太差的边远地区。当时沿海 11
个省(区)市中,有 8 个一项也没有。煤炭工业、电力工业主要集中在辽宁、山西、黑龙江、北京等能源消费区及其附近。后来还安排了一批军工及军工原材料工业。“一五”后期,开始动工建设以包(头)、武(汉)、太(原)
三大钢铁基地为代表的重化工业,它们占工业总投资的相当大部分。
以当时的沿海和内地划分(沿海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其余为内地),150 项中沿海占 32 项,只占全部项目的 1/5;国内建设的 694 个项目中,内地占68%,沿海只占 32%。由于用于沿海工业的改造、扩建、新建的投资少了,老工业基地的作用,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及华北沿海工业的作用、潜力未得到应有的加强和开发,不仅没有大型的原材料项目,而且配套项目也很少,以致使沿海地区的工业增长速度低于内地。1952 至 1957 年, 全国工业平均增长 15.5%,其中内地为 17.8%,沿海为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