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批

第九条 各受援单位接受援助进口限进产品,必须在货物到货之前,办妥进口审批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一、各具体受援单位按规定格式分产品填报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需填写附表的填五份。

二、受援单位将填妥的申请表送所在部门、地区进口办审核同意,加盖进口办行政印章,留存申请表一份后,连同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对外谈判结果通知,送国务院进口办审批。

三、国务院进口办签发机电设备进口证明,作为最终批准依据。

四、受援单位凭机电设备进口证明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和报关手续。 第十条 凡接受紧急援助(如救灾援助)而进口的限进产品,可直接按第

九条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列入上报计划的少数无偿援助项目,其限进产品清单的确定和审批,可按第六、七、九条专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