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援限进产品清单的确定

第六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外商谈无偿援助项目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无偿援助项目所需的限进产品在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

交货时间等方面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争取在国内采购。

二、我方与外方商定援助进口限进产品清单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定品种、数量和档次。要严格限制进口非生产性的限进产品,特别是轿车(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

第七条 如项目确实需要接受援助限进产品,在与外方商定接受援助限进产品清单之前,应将拟接受援助限进产品清单交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审定。经审核同意后加盖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行政印章, 按受援渠道分送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受援助限进产品清单对外谈妥后,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该清单及时通知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