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经营配额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 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附件:1.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2.199 年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申请表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