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石蜡出口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石蜡是计划配额管理商品。为维护石蜡出口的正常秩序,加强对石蜡出口的协调管理,巩固和拓展我石蜡出口市场,特对发放石蜡出口许可证作以下规定:

一、申领石蜡出口许可证的外贸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出口石蜡企业必须有当年石蜡出口计划配额;

(二)出口合同价不得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蜡分会会员协商制定的出口协调价;

(三)出口石蜡的企业应是石蜡分会会员。

二、鉴于东南亚六国和地区是我出口石蜡的主销市场,为了维护该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向香港、澳门、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出口石蜡, 仍需通过我在该地区的代理机构成交。三、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对石蜡出口的市场、客户、价格的协调。在申领向上述国家、地区石蜡出口许可证明,出口合同须经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蜡分会审核盖章。四、本暂行规定自 1993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