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我国实行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外贸管理的重要手段,进出口许可证是进出口货物的重要单证。为了逐步实现许可证发证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我部于 1987 年起在全国各发证单位实现了计算机发证,并统一发了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为了加强对空白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现作如下规定:

  1. 空白许可证由经贸部统一设计规格、样式、统一印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印制、仿制。

  2. 各发证单位应于每年 10 月份将下一年度空白许可证的需要量上报经贸部(参见附表一),经审查后,由经贸部统一寄往各发证单位。各发证单位收到空白许可证后,要认真清点并将空白许可证右上方的印刷流水号码填写签收单(参见附表二)报经贸部备案。3.各发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空白许可证,名单报经贸部备案,使用情况要认真填写“空白许可证使用登记表”(参见附表三)。未经经贸部同意,各发证单位不得相互借用空白许可证。

  1. 空白许可证不得丢失。各发证单位对每一份空白证的使用情况应认真登记,不得有误。每月空白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应于下月 5 日前报经贸部备案

(参见附表四)。空白许可证发现遗失。应立即将遗失的空白许可证流水号码通知海关总署和经贸部,声明废止。发证单位要认真追查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对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错证、重证、退证等废证不得随意丢失。发证单位应认真登记印刷流水号码及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参见附表五),年底上报经贸部备案。所有废证应集中存档,以备核查。本规定由经贸部负责修订。管理空白进出口许可证的事务性工作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经贸部贸管司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