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由海关签注后,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单位核销。

(二)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 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 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手编手绣、原油、成品油、煤炭共

    26 种;

  3.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6 个月,

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 12 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使用完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三)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证面的有效期最迟为当年 12 月

31 日。当许可证有效期需跨年度使用时,须在原发证机关换证。有效期最迟

至次年 2 月底,不得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