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数据库衔接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关开展出口商品审价和做好进口商品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国函 95 号)精神,海关总署关税司和外经贸

部贸管司共同召集各有关进出口商会,于 1995 年 1 月 26-27 日在广州召开了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数据库衔接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制定了《出口商品审价工作联络办法》;成立了出口商品审价工作联络小组;制定了《商会价格议定书》统一格式;基本实现了商会出口商品协调价格数据库与海关审价数据库的统一。

会议一致认为,国务院决定由海关对出口商品价格进行审核是十分必要的,这对治理出口经营秩序,防止低价竞销,提高外贸出口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出口审价是一项新的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各方面都缺乏经验,海关和各进出口商会责任都很重大,各方面要积极互相配合,做好各自职现范围内的工作。

会议要求:

一、各海关、各进出口商会须严格按照《出口商品审价工作联络办法》做好各项工作。由于这项任务工作量很大,海关和各进出口商会须加强人员、设施配备。各进出口商会专职责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为尽快解决企业在出口报关时出现的价格问题,由海关张贴公告与各进出口商会的联络办法,以便企业与有关进出口商会联系。各进出口商会联络人或联系办法有变动时,须及时通知海关总署广州谷格信息中心及有关单位。

三、《商会价格议定书》由各进出口商会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备案须按照《海关总署关税司、外经贸部贸管司关于开展出口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价[1994]147 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四、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向海关提供协调价格时,应同时以同样内容将

价格资料发送发证机关和商会会员。会议建议:

一、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成立出口审价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参加。加强对审价工作的领导,处理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对企业可能提出的行政复议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办法,必要时报国务院备案。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