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关申请延期。第二十条按本办法规定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须在领取进口证明

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其损害或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