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配额有偿招标,系指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第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并实施有偿招标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外经贸部确定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并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组成。配额招标的具体

工作,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商品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的种类,确定具体招标方

式。品种差异较大的商品,可分类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额数量系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其投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交纳中标金。

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中标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商品的出口实绩、国际市场的需求及国内货源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商品配额总量内实施招标。

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两次。每次招标将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指定新闻媒价刊登、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有该项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向招标委员会申报,取得投标资格。对不同的招标方式, 可规定不同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有效投标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投标书,按规则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配额数量。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按规定的公式计算。

根据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截标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评标结果汇总报招标委员会核准,并按核准的中标名单通知中标企业。

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委员会在指定的新闻媒介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 招标过程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对不按规定交纳金或中标金的企业及其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后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须按规定签发许可证,否则追究发证机关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使用中标配额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办公室监督并办理向其他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配额转让手续

费。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受让配额企业不得再次转让配额。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使用也无法转让中标配额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配额上缴招标办公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交回的配额转入下次招标总量。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报关出口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的中标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商品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企业中标后,在配额有效期内如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标办公室,或未经招标办公室同

意擅自转让配额,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对该中标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