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广州特办要综合有关情况,制订工作实放细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