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易货、边境贸易出口的管理
(一)对原苏联、东欧、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家的易货出口商品,粮食(大豆、大米、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按易货计划安排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它商品出口不再办理报批及领证手续。(二)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易货、边境贸易的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对台湾贸易不易边贸范畴,按对台湾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