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的若干规定
为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提高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少数规模效益比较显著、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产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是指在 90 年代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合理建设规模。经济规模标准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 是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应照此执行。
二、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批;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老虎到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的特殊情况,在这些地区建设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需由筹建单位申述建设理由,报经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分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国家鼓励工业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对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银行应在贷款和用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按国家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授权部门批准,可发行债券或股票筹措建设资金。四、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公布规模效益显著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附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
序号 |
产品名称 |
建设项目经济规模标准 (年生产能力)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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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烯 |
新建项目: 30 万吨及以上。 |
除列入国家十年规划的乙烯建设项目外,“八五” 期间不再审批新项目;以后也不再审批以油为原料的 30 万吨以下的新建项 目。 |
2 |
炼油 |
新建项目: 500 万吨及以上。 |
除已列入国家“八五”计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外, “八五”期间原则上不再 审批新项目。 |
3 |
氯乙烯 |
新建项目:采用乙烯法, 20 万吨及以上;采用天然气乙炔法, 6 万吨及以上;采用电石乙炔法, 4 万吨及以上。 |
以电石为原料的现有企业改为以乙烯为原料时,应为 8 吨。 |
4 |
聚氯乙烯 |
新建项目:单系列 4 万吨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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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聚丙烯 |
新建项目: 7~10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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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乙二醇 |
新建项目: 10 万吨及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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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纯碱 |
新建项目:氨碱法纯碱装置的单系列, 20 万吨及以上;联碱法纯碱装置的 单系列, 18 万吨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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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烧碱 |
新建项目: 5 万吨及以上。 |
续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建设项目经济规模标准 (年生产能力)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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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成氨 |
新建项目:为尿素装置配套,以重油、块煤为原料, 8 万吨及以上;为磷铵项目配套, 以天然气、重油、块煤为原料, 6万吨及以上; 以粉煤为原料, 20 万吨 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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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铜电解 |
新建项目: 5 万吨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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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解铝 |
新建项目: 10 万吨及以上。 |
新建项目应采用预 焙阳极电解槽, 160 千安及以上电流强度。 |
12 13 |
氧化铝 纤维用聚酯 |
新建项目:烧结法, 50 万吨及以上;联合法, 40 万吨及以上;拜耳法, 30 万吨及以上。 新建项目:单系列生产装置6万吨及以上。 |
大型聚酯项目应选择单系列 6 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装置。除已列入国家“八五”计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外,“八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 批新项目。 |
14 |
锦纶— 6 抽 丝、锦纶— 66 抽丝(含聚合) |
新建项目: 5000 吨及以上。 |
续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建设项目经济规模标准 (年生产能力)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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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轿车 |
发动 机排气量 在1600CC 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15 万 辆及以上。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
16 |
轻型载货汽车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10 万辆及以上。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需报经国务 院批准。 |
17 |
轻型客车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5 万辆及以上。 |
新建、改扩建和 技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
18 |
重型货车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1 万辆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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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车用汽油发动机 |
排气量在 2500CC 以 下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15 万台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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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车用柴油发动机 |
排气量在 3500CC 以下的新建、改 扩建和技改项目: 10 万台及以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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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摩托车 |
发动 机排气量 在150CC 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20 万辆 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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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录相机机芯 |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60 万台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