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产业政策、规划与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通过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汽车工业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支持汽车工业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与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的轿车、轻型车整车及发动机项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符合本产业政策第十条要求的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其项目不分限上限下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余整车、发支动机项目根据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程序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1995 年底前,国家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整车项目。
第五十九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汽车零部件项目,凡能够自行落实销售市场和建设资金及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可由地方和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