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主观随意性。经贸部和各地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调查核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地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经贸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1985 年 1 月 1 日印发的
《管理办法》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