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长春、 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吉林省外经局,上海市、厦门外资委,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市贸发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