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登记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准予自动登记:

(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国家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而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产品不得进口;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须征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6. 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二)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三)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四)投资项目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供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利用国外贷款按贷款协议规定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的贷款机构的确认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应主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申请,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