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属正常贸易范围。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能开展此项业务。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 403 号]规定办理, 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三)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 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登记备案前,审领出口许可证。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配额指标。(四)属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炒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严格控制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