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向国外出运货样的管理

(一)非贸单位因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 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含 2000 元,以每批货样计)以下者,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货样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

行;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者,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出运货样单位所在省经发证机关凭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仍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二)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出运货样,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出运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限货值,不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行报关单查验放行。

  2. 出运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

和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者,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领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仍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价值在人民币 1 万者以上者。按正常贸易管理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三)出运中药材、中成药货样仍按海关限值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