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为维持主营企业传统的贸易渠道,保持出口贸易的连续性及配额使用的公平性,外经贸部在对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类别的一定数量实行招标的同时,对剩部分实行配额有偿使用,即出口上述类别的企业在分得该类别配额的同时,须向国家交纳配额使用费。第十七条 企业有偿使用配额应具备的条件:同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个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应按下列公式缴纳配额使用费:

配额使用费=中标企业的配额平均价×本企业使用的该类别配额数量第二十条 配额使用费的上缴:

各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即中标企业的配额平均价×本次领证数量)。上述费用应直接汇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招标办公室凭外经贸部开具的收款凭证,出具“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偿使用领证证明书”。第二十一条 有偿使用配额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偿使用领证证明书”,成交合同及信用证副本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须依据外经贸部下发的有偿使用配额企业名录、有偿使用配额的类别、国别和数量及“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偿使用领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无“证明书”或成交合同与“证明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偿使用配额的转上,具体规定如下:

  1. 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可在本地区内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由当地经贸委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备案,并由招标委员会开具“纺织品有偿使用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后,方可执行。

  2. 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可跨地区自行协商进行想额转让,但须由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备案,并由招标委员会开具“纺织品有偿使用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后,方可执行。

  3. 转出的配额必须是有偿使用的配额,转出的比例最高为有关类别

20%,如转出数量超过 20%,则在分配下年配额时扣减所超百分比的数量,如连续两年转出同一类别的配额,则在分配第在年配额时按转出配额最高数量扣减。连续三年转出配额的则取消该企业有偿使用配额资格。4.有偿配额的转让应在有偿使用配额的企业间进行。如须转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未参加有偿使用的企业,经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外经贸委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地备案,并由招标委员会开具“纺织品有偿使用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后,方可执行。无有偿用配额资格的企业如连续两年转八配额,且使用率在100%的,可在第三年享受有偿使用配额资格,并按转入配额最高数量予以分配。

  1. 有偿使用配额受让企业上缴配额使用费方式,同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2. 配额转入者不得将转入的配额再次转出。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有偿配额的企业,如果配额不能全部使用完,全未进行转让的,必须将其配额交回。获得有偿配额的企业如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其下一年可获有偿配额数的全部数量;若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等量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 8 月至 9 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分想时扣罚交回部分的 25%;10 至 11 月交回的,扣罚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