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

第十九条 为了掌握中标数量的执行情况,中标企业应按规定日期向招标办公室报送季度中标数量执行情况表,招标办公室将进行抽查,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报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对上半年实际出口超过全年中标数量45%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中标数量。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中标企业的申请予以增加,增加的数量仍报外经贸部转发有关发证机关。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须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其他中标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并办理转让手续。

中标企业应将预计不能完成的中标数量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交回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报招标委员会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本招标办法、低于同行协议价格出口或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给予如下处罚:

  1. 对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额外支付佣金和暗扣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 3 年的投标资格;

  2. 对申报材料不实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并通报批评;

  3. 对擅自转让中标数量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 2 年投标资

格;

  1.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中标数量中未使用部分交回招标办公室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中标数量中扣罚 2 次以上未交回者(含 2 次)取消下年度投标资格;5.对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

6.中标企业被撤销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通知各地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