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及规则
第四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
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对具体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三)确定和公布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
(四)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查的报告。
(五)审核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六)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
(七)将配额招标的中标及配额受让结果报外经贸部。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不在期间,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主持会议并批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规定或通知。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操作:
(一)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复核投标企业的资格,核实企业出口实绩,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通知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负责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等。(五)评标、开标,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监督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企业中标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或配额转让手续费等,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检查企业对出口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第八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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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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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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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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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商品范围为自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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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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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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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该商品分会。
(三)定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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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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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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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四)协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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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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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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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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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在 70%以上;使用率达不到
70%的企业,招标办公室将取消其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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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他方式招标的中标企业,其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 90%
或以上的,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第九条 确定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是:
(一)主产地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该项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区(省、区、市), 其产量或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总产量或出口总量 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
(省、区、市),即为主产地。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二) 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全国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本地区(省、区、市)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本地区(省、区、市)出口总额 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名单须在全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确定并予以公
布。入选企业可自动放弃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但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招标办公室。凡具有参加定向招标、协议招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