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经营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贷款外汇的进口经营管理,按有关贷款协议办理。第十五条 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
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济特区进口单位进口特区自用的商品,仍按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自行进口。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过去有磁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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