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对溢短装问题的出口管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 5%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发证时不予注明。海关予以放行。对溢装超出 5%的, 发证机关发证明,应增加发证数量,并相应扣减计划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