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机电产品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进口机电产品, 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我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外汇支付能力,按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年度机电产品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