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管理。经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管理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积极推动和鼓励经营同类出口商品的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和发展名牌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