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大米是关系国计民生并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 号) 有关规定,为巡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大米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按照国家下达的大米出口计划配额,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内贸易部一家有条件的现有实体公司(由国内贸易部提名报外经贸部核定,公司名称另行下文),可自行对外成交、出口、并自负盈 亏。其他省市出口大米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或经外经贸部批准备后自行对外成交、出口,并自盈亏。二、凡政府间(包括国营公司)协议贸易项下的大米出口,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商会负责协调大米出口价格、市场、客户、重点协调价格,并将统一协调价格发给有关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各经营单位应服从商会协调。
四、外经贸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大米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大米出口许可证。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