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无偿援助项目限进产品的进口免税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为使受援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 区进口办将接受无偿援助项目中有关注意事项,特别是限进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及时通知各具体受援单位。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务院进口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