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进出口审 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 号文件,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以下统称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应遵循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实行“进出口放可证”审批和指定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制度。

第三条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由我部商外经贸部指定企业经营,未经指定的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四条 监控化学品的范围,包括:

一、国发(1994)5 号文件附表一、二所列化学品(附后)。二、化工部根据国际公约认定需要严格控制出口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指定的化学品,是指该化合物的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以及未改变化学成份的加工、混配产品。生产技术是指产生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设备是指在采用各种技术手段,产生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他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