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茶叶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 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秩序,国家对茶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一、茶叶出口,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土畜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单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 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他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自行对外成交。三、茶叶出口由土畜总公司统负盈 亏, 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的财务维持与土畜总公司挂钩。土畜总公司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出口盈 亏进行综合运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按总公司下达的指标承包经营。四、土畜总公司要做好茶叶的出口工作,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和问题。

五、我部授权的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