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
第八条 投标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自行车出口经营权、同时是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会员的进出口企业、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或外资协会会员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参加投标。第九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协议价。
第十条 每年第 3 季度对下一年度进行招标。投标日期为 9 月份。招标委
员会提前 1 个月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须将投标材料在招标委员会规定的的日期内以信函密封邮寄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应包括:
1.投标申请;2.投标保证书;3.由本省市外经贸委或所属总公司审核盖章的上年度实际出口报表;4.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5.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资协会会员证明;6.自行车商标在国外注册的证件(复印件);7.进口国安全质量标准认证证明(复印件),或我国的“自行车国家质量标准”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