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口登记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应在对外签定合同之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办理进口登记。

(二)进口单位领取并按格式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以机电产品申请表代用,见附件一)

(三)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后,凡符合登记条件的,10 个工作日内给进口单位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见附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登记表供汇;海关一律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进口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时,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

需延长时间。如在 10 个工作日内主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的提出异议, 则准予自动登记。

(四)《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