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月度配额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月度配额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配额总量并结合港澳市场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由广州特办均衡安排。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由广州特办在有关地方和部属公司各自的年度配额内进行调整,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不得跨地区跨部属公司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月度配额的调整通知下达至有关地方的外经贸主管或部属公司并及时报部备案。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配额调整通知的要求,调整本地区有该项商品配额的公司的出口配额,确保对港澳地区的稳定供应。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

和月度配额的调整,由广东省外经贸委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