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上年度系指招标前 1 年 7 月 1 日起至招标当年 6

月 30 日止。下年度系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证明书后 1 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 3‰向招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以作为招标经费。手续费按中标证明书签发当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中标企业向受让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受让企业须向招标委员会按受让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 的 3‰交纳手续费。转让企业转让的中标手续费不再退回。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上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