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了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