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验放。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外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