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有偿招标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管司、外资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成;配额商品招标的具体工作,由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下疫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纺织品出口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出口纺织被动配额有偿招标品种由外贸部确定,由招标委员会在发布的公告中列明。
第五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数量系指该配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 每单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缴纳中标金。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 按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纺织品出口。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项下类别的招标数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类别配额总量内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上述类别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 1—2 次。第一次招标在每年的9 月份进行,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视招标的配额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补充招标。补充招标一般在当年的年中进行。配额当年有效。
具体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前一个月发公告。第八条 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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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纺织品进出口经营权,已加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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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 1994 年起新设限品种的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已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自招标年度起一年内有该类别出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负责对参加投标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
第九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发布上述类别配额招标通告。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附件 1)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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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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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必须独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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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类别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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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类别的配额的投标数量不得超过该类别招标总量的 20%,三资企业不得超过该企业经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类别的出规模。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投标申请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难。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2.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
登记封存。
四、审核《标书》(评标)
1.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审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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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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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配额价格。
凡投标配额价格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配额价格的企业方可中标。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五、计算中标结果
中标条件:符合上述各项审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配额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1.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
企业中 = 本次配额×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标数量 招标总额 中标企业( 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总和
2.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金=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该企业中标数量六、公开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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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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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外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3.招标过程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七、收取中标金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标企业须预付
10%的中标金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并将其直接汇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外经贸 部负责为企业开具收款凭证。2.中标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投标价格×领证数量×90%), 并将其直接汇至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招标办公室凭外经贸部盖章的收款凭证第三联,为企业开肯“领取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据此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3.在最后一次领证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全部冲销。
第十条 中标企业凭“领取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成交合同及信用证副本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面关须依据招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企业名录和“领取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主证明书”发放出口许可证。无“证明书”或成交合同与“证明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在开标后的 6 个月内向招标办公室备案并经同意,可向其他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 5%的配额转让费用。配额转让必须通过招标委员会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完成转受让企业间电脑代码数量间转移,并由招标办室开具“纺织品被动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受让企
业不得再次转让配额。受让企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须凭招标委员会发出的转让证书的类别和量,受让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的,一查实,取消中标企业该类别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中标配额的,须在开标后 9 个月内将中标配额上缴招标办公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交回的配额转入下次招标总量。中标企业交回配额后,招标委员会退还 50%招标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取消中标企业对该类商品下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并将该企业的中标金作没收处理。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类别的出口许可证(企业留的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